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2

  各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银监分局,国家税务局、畜牧局,农机局: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结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银监局、省国税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供销社联合社 

山东银监局 山东省国税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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