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农民合作社省级及国家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1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和《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鲁农政法〔2014〕6号),为深入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水平,确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度省级示范社认定和国家示范社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和数量

  省级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推荐省级示范合作社需在封面右上角注明“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字样。各市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见附件1)。

  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2号)规定推荐。推荐国家示范合作社需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国家示范合作社(国家用水示范组织)”字样。国家示范社可以在本年度推荐的省级示范社和以前年度认定的省级示范社中推荐。国家用水示范组织须在本年度推荐的省级用水示范组织中选报。各市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见附件1-1)。

  二、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2013年和201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质量。

  (二)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格等额推荐。各市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示范社和用水示范组织的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程序,做好筛选、审核把关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市农业局(农委)要将本通知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畜牧、农机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报送时间及材料

  本次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推荐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务必于5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书(附件3)、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附件2-1、附件3、附件3-1)等材料按行业打包一并报省农业厅经管总站(推荐省级示范社的一份,推荐国家示范社的两份),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按行业设置文件夹)。同时,分行业报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省农业厅经管总站 赵洪博

  电话:0531-82352902 13066014791

  传真:0531-67866059

  邮箱:pocad@126.com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1-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1.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申报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5.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6.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7.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农经站字〔2014〕3号附件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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