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实行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供水设施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农村饮水困难或饮水不安全问题仍很突出。
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饮水工程建设总投资10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9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439亿元,社会融资24亿元。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52万处,受益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58%,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预计总投资将达1700多亿元。(摘自2012年5月8日《 人民日报 》第2版 记者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