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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科研院所;从事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及咨询等的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以及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吸引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2.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产业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博士后工作站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市科委接受申报材料,履行有关审核程序。相关工作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建立管理窗口、过程电子文档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  支持

  

  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科委。

 

 

  新引进国家级院所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企业 □事业

行政级别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整建制来津

□是   □否

联系人

 

手机号

 

邮箱

 

主要业务范围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科技项目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 □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咨询、服务 □其他

技术领域

(可多选)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化工 □农业 □专用设备 □轻工 □海洋技术 □军工 □其他

拟来津人员数量

(人)

全部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来津项目知识产权情况

 

来津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

 

来津拟建博士后工作站情况

 

申请事项描述

(300字以内)

 

申请金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部门签字

(盖章)

区县科技部门意见

市科委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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