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2

  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局:

  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4〕1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4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条件”的县(市、区)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条件”的休闲农业经营点(包括农家乐及农家乐专业村、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民俗村等)。要求申报单位参与示范创建工作的积极性较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申报数量

  申报示范县,须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申报示范点,辖10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市不超过3个、其他市不超过2个控制申报数量。

  三、申报程序

  申报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材料;申报示范点,由休闲农业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对照创建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县和示范点,由市级农业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认真组织考核、评估、遴选,择优推荐,并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

  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对各市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同时,认定一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四、申报时间

  2014年8月1日前,请各市将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汇编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组织管理。各级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和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严格筛选,确保质量。今后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示范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建设成效加强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和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和评估,对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与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同时,对好经验、好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电 话:0531-67866175 67866176

  邮 箱:sdnystc@163.com

  2.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电 话:0531-82676437、82676413

  邮 箱:mdq@sdta.gov.cn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4〕1号)

  鲁农生态字〔2014〕11号附件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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