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次数:1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2014年9月,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并附《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规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以下《评估规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当前,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实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和经济竞争的焦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事关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其核心在科技,关键在人才,重大的挑战之一是基础研究薄弱、产业创新缺少基础支撑;全国的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苏南自主创新区批复等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释放出了强烈的改革信号,对我们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省原始创新高地,应该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支撑作用。为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运行状况,促进省重点实验室优化发展规划、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培养优秀创新人才等,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水平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2014年5月国家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问: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答:评估的对象是所有依托科教单位建设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截止目前,我省共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69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家。

  问:评估的重点是什么?

  答:评估的重点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突出对标志性原创研究成果及杰出人才的评价。

  问:评估的程序是什么?

  答:评估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依次进行。初评采用定量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反映实验室研发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的重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并排序,确定初评结果;复评采用专家评议,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排序前20%和后20%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复评专家组一般由9或11人组成,专家组听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等,专家个人独立记名打分、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问:评估结果是什么?

  答: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未通过评估”等次。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在本评估周期内每年给予相应的开放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未通过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序列。除“未通过评估”外,评估排名靠后的5~10%的重点实验室列为“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到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评估结果为“合格”;检查不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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