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强金融服务“三农”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省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进一步提升我省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加大涉农融资支持
1.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强化对县域和农村的信贷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确保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完善涉农信贷机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绩效考核,激发涉农信贷服务内在活力。推动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涉农小微企业、农户贷款以及担保业务占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2.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做好涉农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引导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山东证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3.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规模。推动涉农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优先支持涉农中小企业纳入“区域集优债券”和集合债(票据)发行企业名单。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涉农企业,以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负责)
二、健全金融服务“三农”体系
4.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支持股份制银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服务网点,争取2015年实现金融创新试点县和经济百强县率先全覆盖。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增加乡镇服务网点数量,争取2015年实现省级示范镇全覆盖。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争取2015年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现有村镇银行加快在镇域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支持设立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负责)
5.完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加大ATM机、POS机等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加强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力争2014年年末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或手机支付业务行政村全覆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6.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现代农业经济主体信息征集机制,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农村征信数据库。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开展基于农村征信数据库的信用评价,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机衔接,扩大农村信贷覆盖面。(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负责)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
7.推进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扩大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海域无居民海岛和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规模,推广以蔬菜花卉大棚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尝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保单、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创新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8.创新农村信贷服务产品。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依托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推动农林业龙头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产品融资。支持银行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加强信贷资金与政府扶贫资金有机结合,通过“银行+政府+农户”模式,助力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