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2〕1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等要求,通过试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及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受到国家及社会各方关注。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是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反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易操作、业务网点多、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点。因此,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小型微型企业等贷款户就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和保险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原则,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业务主体。
1.申请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
(二)基本业务流程。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等小额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五)风险分担。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六)信用登记。
试点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同时登记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及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业务专营专管制度。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建立并培养合格的人才队伍。
(二)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五)业务暂停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市每年为20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完后,由市财政按年补足。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一定风险保障,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暂停新增业务;对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对试点金融机构给予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激励措施。
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市政府年度金融贡献考评中予以加分。对试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招商引资、信贷引导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区县(自治县)开展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并执行财税支持政策,做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的处理及资金拨付;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和借款人所在乡镇、街道和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三)完善配套措施。
市金融办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会同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制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方案。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
全市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培育小企业金融、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