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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