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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4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系列1号文件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广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0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在划定的农业优势区域内,集聚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以农业产业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突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在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引领带动、创新示范作用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企业集中区。

  第2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3条 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集成资源、创新发展的思路,基本覆盖我区主要农业功能类型区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带动性强、效益突出的全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5条 自治区成立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由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投资促进局、农垦局和广西农科院、农业银行广西分行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园区申报评估批准、建设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审查认定等工作。设立园区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和落实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配合园区管理办公室开展受理园区申请、评估、督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6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7条 园区所在市、县、区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申报与审批

  第8条 园区建设申报条件:

  (一)园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与要求,聚集科技资源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辐射影响面广。

  (二)园区建设得到地方政府的明确支持,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要附有清晰核心区、示范区规划图。

  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要达到3000亩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要达到2000亩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内规模以上农业企业要达到3个以上。专业型园区要建立起较完整的产业链;综合型园区主导产业数量应集中在3个以内,有相关配套产业,要有1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有3个以上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农业科技企业。

  示范区范围要相对明确,规模为核心区的3倍以上,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动机制,有明确的技术示范基地、产业示范基地并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的示范企业和农业经营组织。

  (四)园区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合作方式,与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明确、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农村科技特派员,有良好的科技信息化条件和科技服务体系。

  (五)园区管理体系健全,配套政策完善。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有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制、咨询机制。园区有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公共职能,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园区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营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经费落实。

  第9条 园区建设申报程序

  (一)园区所在的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园区建设单位等开展申报工作,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出推荐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园区总体规划及有关附件等。

  (二)园区所在的设区市科技部门通过初评和筛选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推荐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三)林业厅、自治区农垦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申请建设园区的筛选和推荐工作。

  第10条 园区申报受理、论证与审批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园区的申报,定期组织开展评估评审与认定。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园区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现实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经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园区,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建设。园区建设实行目标任务管理,由科技厅与园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应的设区市科技局签订园区建设任务书。

四、建设与管理

  第11条 园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建设,是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开展园区建设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及时提出园区建设验收申请。

  科技厅和各设区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项目支持园区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金融、农垦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对园区支持力度。

  第12条 园区要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需经过评审认证后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等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园区建设、运营单位是园区工程建设、科技研发与企业服务的执行机构,由企业承担,按照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各项建设与运营发展。

  第14条 园区要制定招商引资引智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优秀企业、科研机构入驻园区建设发展,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第15条 园区要积极创建成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等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16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园区年度总结会议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汇总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五、验收与评估

  第17条 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依据园区建设任务书组织专家在现场审查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报自治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验收。通过验收的园区给予正式挂牌运营,未通过验收的园区提出整改要求,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园区将取消建设资格。

  验收认定标准:每个园区入驻5家以上农业科技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形成1个以上在我区内同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并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建成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3个以上。建成技术研发机构5个以上(包括设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和良种繁育中心),以及以园区为核心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和新型农民培训体系网络。园区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绿色产品、有机产品产值占10%以上;园区企业产值、利税年递增10%以上,促进就业人数2000人以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以上。

  第18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按照园区绩效评估指标与办法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办法。

  第19条 园区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创新转化、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六大方面。

  第20条 园区评估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公布。对于参加评估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并加大园区发展支持力度。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园区将在评估后列入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期限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如果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如还不能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附 则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2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格式.doc

   2.广西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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