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2

有关设区市、定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省农科院、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4]73号),我厅决定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未进行省级竣工验收的全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前期工作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重点核查相关会计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五)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已竣工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市县级农业主管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业厅组织省级验收。项目验收应邀请地方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参与。

  未竣工项目由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并向省农业厅提交自查报告。

  省农业厅各类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省级验收和检查,并对验收和检查结果负责。

  四、时间安排

  各市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竣工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自验报告、验收统计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决算、竣工图、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程管护制度等和未竣工项目的自查报告报省农业厅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厅各项目主管单位于4月15日至5月15日组织省级验收和检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验收报告(包括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好的经验与做法、工作建议及相关表格)和检查报告报厅计财处。

  附件: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未进行省级验收项目表

  2、农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3、良种繁育项目检查验收任务投资和效益情况表

  4、优势特色种养项目检查验收任务投资和效益情况表

  河北省农业厅

  2014年3月18日

附件请点击下载: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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