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