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4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省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省地方海事局、省水利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南监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国家及兄弟省区市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指导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 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 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省安监局 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省公安厅 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协助交通、海事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省农委 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省民政厅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省环保厅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电台及时发布信息。

  省财政厅 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省气象局 负责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和技术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保障工作。

  民航湖南监管局 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

  省军区司令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 专家组

  省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局,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

  (2)评估判断组: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3)后勤保障组: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应急行动组: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5)监测监视组: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6)警戒警备组: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7)善后处理组: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2.2 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3)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4.2.2 Ш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指挥部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并提请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搜救。

  4.3 应急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善后处置。

  4.4 信息发布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获救及死亡人员的安置及善后,组织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及外事侨务部门负责港澳台籍及外籍伤亡人员的安置。

  5.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专业队伍和驻湘部队水上力量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并视情况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 通信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我省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水上应急搜救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 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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