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新时期、新形势、新常态下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移民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规划设计深度和精度,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夯实基础。

  (一)准确提供实物调查成果。

  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后,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组织实施。实物调查结果应分户建档建卡,并履行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张榜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公开、成果真实准确。

  (二)统筹编制规划各项内容。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深入分析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准扶贫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促进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规划,应充分兼顾对移民收入恢复起主导作用的移民经济基础、生产习惯、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优势等因素,合理选择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等生产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的规划,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布置农村移民安置点,并统筹安排道路交通、人畜饮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园区建设进行规划。移民安置点的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移民生产及搬迁安置的规划,其移民搬迁安置去向、移民居民点布局及生产安置方式等内容,应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方案,经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论证后,在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以准确把握移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安置的意愿和需求。

  城(集)镇迁建的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以科学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为导向,把握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因素,并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规划,应以项目现状水平为基础,按照经济合理、满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

  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工作。

  (三)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标准。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适用各项规划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集)镇、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规划;高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规划;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不予补偿。需要迁建或新建的中小学和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衔接有关专业规划,兼顾移民安置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补偿费用。

  移民生产安置采用有土并外迁安置方式的,要以恢复建设征地影响的原有农业收入水平为原则分析确定土地安置标准,其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低于0.7亩。

  征地补偿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相应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确保移民不因搬迁安置致贫返贫。

  建设征地影响的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应依据重置原则,按照典型设计成果确定标准。对农村移民户建房补偿费用不能达到我省规定的水库移民人均标准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

  (四)切实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深度和精度要符合现行移民政策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中的生产安置方案要精确到组,搬迁安置方案要以户为单位落实到具体地点,并形成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的分析表。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

  城(集)镇复(改)建规划设计,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详细地质勘察,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编制场地平整及竖向工程、道路、给排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专项设施复(改)建的规划设计成果须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二、严格报批程序

  (一)实物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由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调查细则须提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的设计成果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禁建通告"发布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经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 "禁建通告"。申请发布"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调查报告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代表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意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压覆矿产的意见和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工程建设场地、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迁建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省文物部门关于文物影响的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

  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批复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代表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实物调查5年后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须重新申请发布"禁建通告",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

  三、强化实施管理

  (一)移民安置协议签订。

  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及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大型水库建设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为监管方参与协议签订。其他大中型水库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州人民政府委托作为监管方参与协议签订。

  签订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在县市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督促下,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根据不同安置去向、方式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

  (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

  参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移民安置项目管理。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并发布搬迁安置公告。移民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地方人民政府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引起投资增加的移民安置项目,须落实其超规划概算投资来源后,方可调整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相关行业部门或当地乡镇或村(组)管理,相关行业部门或工程建设所在地乡镇或村(组)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中变更设计,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预备费的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四)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淹没补偿费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下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

  淹没补偿费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淹没补偿费,不得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个人。

  淹没补偿费应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监管方和项目法人应共同委托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审计结论作为移民资金结算和拨付的依据。

  (五)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各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情况。

  (六)移民安置实施监管。

  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审计和监察、专项检查和稽察、监督评估和群众监督等监管机制,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搬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补偿政策标准的落实及淹没补偿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

  国家对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实行后期扶持。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登记核定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人口登记核定到村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规范安置验收

  在水库建设枢纽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依法履行验收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应依次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终验的程序。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依照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单位。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

  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并申请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未经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省移民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查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的设计成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和城(集)镇迁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预审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要指导各地加强移民队伍建设。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履职不力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倒查追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支持,积极整合资源,用好政策资金,加大移民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创业就业能力,并合力推进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要严格落实防汛度汛工作责任,保障库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项目法人应认真组织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加强移民前期工作投入,合理安排规划设计周期,及时报审报批相应规划设计文件,及时足额缴付淹没补偿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因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泥沙淤积等问题进行治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移民政策法规和相关规程规范,确保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质量,并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设计归口、技术服务的责任。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移民安置执法主体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严肃查处移民安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违反《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属于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等单位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维护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移民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维护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依法移民、和谐征迁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完善信访维稳分析研判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干部包村包户、对口帮扶、重点包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合理诉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激发广大移民群众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自力更生、发展致富的内生动力,促进移民安置与水利水电事业和谐发展。

  (四)实行考核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创新移民安置工作方式和方法,完善绩效考评内容与手段。对移民安置工作考评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依照考评办法予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考评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