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我局发布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将《规定》第二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票证印制企业”改为“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票证印制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