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包括取得产权销售许可和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的地下车库(位)。由于转让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的地下车库(位)不发生权属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本公告明确2014年7号公告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停止执行。同时,明确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停止执行2014年7号公告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的规定
明确了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停止执行。
三、修订分类清算的表述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了避免理解歧义,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为房地产企业的,以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据实清算” 的规定。
五、停止执行资源税困难减免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4〕135号)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明确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税务机关审批减免资源税。经总局审查认为资源税减免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范围。为此,本公告修订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条的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