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02    浏览次数:3

文号:琼府[1994]85号发布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及税率。
  (一) 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
  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
  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
  橡胶、果用瓜、菠萝、芒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
  蚕茧为9%。
  柑桔、橙、香蕉、荔枝为12%。
  (二) 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
  滩凃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
  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茹、蘑菇为8%。
  猪皮、牛皮为10% 。
  毛茶为16%。
  燕窝、鲤鱼、鱼唇、海参、干贝为25%。
  烟叶为百分之31%。
  上述所列之外的农业特产品,市、县、自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办法。
  农业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和收购金额计征。由生产者纳税的,按照产品销售收入计征;由收购者纳税的,按照产实际收购金额计征;由加工单位纳税务局的,按照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计征;橡胶按照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计征。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凡收购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收购生产者应税未税产品的单位是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找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购货款中,代扣代款农业特产税。收购生产者应税未税产品的纳税收人,除了按照规定产品收购金额完税外,还是生产者应纳税款的义务人。
  自产自销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代征收购人的应纳税款的义务人.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凡是生产和收购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必须及时到当地财政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期限主动完税。应税产品未完税的,不准外运,违者视为偷税行为。对偷税、欠税搞税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举报偷税漏税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涂滩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准予免税;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免税一年。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元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勤工俭学院校,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税、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给予减税、免税。
  以上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均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减、免税额在十成元以内(含十万元)的报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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