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5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来海南举办讲座的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为记者解读了这部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法。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走完这些程序十分费时、繁琐,因此新法的最大亮点可以说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将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这三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为了减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经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韩智力说,以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要先交纳几十元到几百元的费用,这条新规实际上鼓励劳动者更积极地维护权益,估计“五一”后会出现一个申请仲裁的高峰。
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至一年
肖某在海南某公司任销售部行政助理。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公司欠他加班费6800元。当他2008年4 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时,却发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他的申请不能被受理。
韩智力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还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一来,上文中肖某的申请就可以被受理了。
小额案件一裁终局
按照此前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2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韩智力介绍说,以海口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630元计算,今后标的在7560元以下的争议,都可以“一裁终局”,无需再走诉讼程序。这为劳动者大大节省了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对劳动者十分有利。
裁决时限缩短至45日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这样一来,仲裁的时间缩短,对劳动者来说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