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2-2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进一步加强进口,优化进口结构,发挥进口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结合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江苏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引导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发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平台作用,提高专业化采购服务水平,降低企业采购成本,鼓励我省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先进设备。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落实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二、稳步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

  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资源开发,支持战略性资源回运。帮助企业争取资源性产品进口资质和配额,引导企业加大我省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发挥我省口岸优势,整合资源,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建设原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储备基地,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建立重要物资商业储备。

  三、适度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

  支持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促进消费。充分发挥南京、徐州和苏锡常等商圈的优势,鼓励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提升消费层次。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优势,适度增加乳制品、酒类、化妆品和母婴用品等优质消费品进口,提高消费质量。推动建设粮食、水果、种苗、肉类、水产品等进口检验检疫指定口岸,扩大进口集聚效应。

  四、大力推动服务贸易进口

  加快发展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进一步挖掘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养老服务等服务需求潜力,有序扩大高端服务进口。积极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五、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跨境进口试点。培育和引进电商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探索符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监管模式,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共享共用、互认互通、通关便利。

  六、进一步提升进口促进平台

  加快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扩大进口规模,拓宽进口商品国内流通渠道。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整合和监管模式创新,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贸易多元化试点,促进相关产品进口。加快发展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保税展示业务,争取平行车进口试点。办好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完善平台功能,提高展会层次和实效。发挥连云港地处“一带一路”交汇点的作用,支持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建设,打造东西双向辐射的进口集聚区。

  七、继续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积极参与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通关便利化制度。加快江苏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积极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试点,有序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简化进口行政审批程序,推动涉证商品无纸化通关试点。积极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作业,扩大进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采信试点。

  八、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发挥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作用,综合运用贴息、信贷、信保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扩大进口。鼓励进出口银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进口信贷产品,通过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多途径满足企业进口融资需求。对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降低进口风险。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加工再销售的,优先满足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需求。加快开展进口保理保险业务试点,缓解进口企业融资难。加强进口扶持政策的跟踪问效。

  九、深化多方交流合作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与我国达成自贸区协议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扩大进口。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以及我省海外经贸网络、友好省州的资源优势,强化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进口渠道。加强与中外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交流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对接活动促进进口。

  十、加强进口风险防范

  建立重点进口产品产业损害调查机制,依法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省内重点产业安全。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对部分大宗商品、农产品、食品以及药品等加强风险监控,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保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进口领域走私、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口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进口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进口平稳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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