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6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切实改善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安监局 省总工会

  为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以下简称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

  (一)加快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改造更新。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机动车道人工清扫作业,提高全省城镇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布点,配足配好环卫职工作息用房。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等工程,解决环卫职工作息用房房源问题;也可结合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或利用单位小区富余公共管理用房,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周边作业的环卫职工开放食堂,提供午餐。

  (二)落实环卫作业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池清理、垃圾处置等一线环卫作业职工的安全保障和高、低温天气作业时环卫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消除影响环卫职工作业安全的隐患,提高环卫作业安全系数。规范和完善环卫作业安全标识、标志,一线环卫作业职工要配备专用服饰和安全警示标志,增强警示功能,提醒行驶车辆避让;有条件的要划出临时清扫作业区,并设置交通围挡。要加大环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环卫安全作业环境。进一步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职工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环卫职工伤亡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三)健全环卫作业风险保障机制。环卫用人单位要统一为环卫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卫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对环卫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职工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落实轮休制度,保障环卫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对在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职工加班的,要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二、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生活水平

  (一)增加环卫合同制职工收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一线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出勤日10-15元。落实环卫合同制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各地可根据经济状况和空气污染情况发放雾霾天气作业补贴。

  (二)落实环卫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补签。用人单位和环卫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改善环卫职工居住条件。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环卫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多渠道解决环卫职工特别是外来环卫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环卫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

  (四)建立环卫特殊困难救助机制。针对一线环卫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因病致贫等问题,各地要建立环卫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市城市应当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各界捐助、财政预算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给予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环卫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住房、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政策优惠和费用减免。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参加当地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高环卫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落实环卫职工入户和子女有关社会保障权益。环卫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城镇办理户籍迁入,公安等部门应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环卫职工工作地教育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转入学问题,切实保障外来环卫职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环卫事业投入。各地要把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编制修订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做到环卫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项目的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湖南省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规定,将环卫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二)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招投标机制,引入产业化、规模化的企业参与环卫市场服务,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行业职工正常合理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环卫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配备的作业机械和应享有的权益等内容。将环卫职工权益保障情况作为行业管理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三)加强环卫管理和执法。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定期开展环卫专项执法行动,整治乱扔、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侵犯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环卫宣传教育。每年10月26日全省组织开展"环卫工人节"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强环卫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职工、尊重环卫职工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落实责任。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环卫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总工会等单位要加强监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环卫用人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环卫职工权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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