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要求和《青海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的第三批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开发”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扎实工作,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青海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