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4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通知。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据悉,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摘自2012年5月30日《经济日报》第8版 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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