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02-26    浏览次数:2

青政〔1996〕110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搞好环境保护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这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镇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或调整生产力布局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要切实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根本上消除结构性污染;在扶贫攻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时,要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产业,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加强对工业污染的防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九五”期间,重点抓好西宁市、海东、格尔木市三点和湟水流域一线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西宁市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九五”期间,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放。要多方筹措和集中建设资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并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污染问题。在加强南北山绿化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燃煤烟尘和工业粉尘污染,进一步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联片采暖的范围和面积,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25%以上,到2000年,市区内各单位茶水炉、饮食行业和居民炉灶要实现燃用固硫型煤、石油液化气或电气化,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50%以上,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生活垃圾要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要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减轻噪声扰民。

       海东地区在“九五”期间,要限期治理硅铁和水泥企业粉尘污染,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关闭或停产。

       格尔木市要抓紧制订开发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盐湖资源的保护。“九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完善城市统一排水配套系统,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湟水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九五”期间,重点抓好造纸、化工、皮革和冶金等24家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削减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到2000年,流域内所有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一律关闭或停产,使湟水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将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强化环保执法

       依法强化管理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加快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要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西宁市、海东行署、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以及格尔木市和海东八县应设立政府序列的环境保护局;玉树州和果洛州应设立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环保机构;其他县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四、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努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科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九五”期间,省计委、省财政厅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省科委要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对环境科研课题立项、成果推广实行倾斜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建立环保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九五”末全省环境保护投入达到国民生产总产值的1.0%。

       要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将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二级征收改为三级征收,即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部门统一征收,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地、市)和县环境监理机构征收,有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也可受上级环境监理部门的委托代征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挪用、截留。

       五、严格控制新污染,限期治理老污染

       工业污染防治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把好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都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同意的建设项目,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供地、贷款、供电、供水以及工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等。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审批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提交客观、公正、完整和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严禁无证评价或变相转包评价,如有违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吊销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老污染源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分期分批进行整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把限期治理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鼓励乡镇企业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积极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发展有机食品,严禁引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和工艺。1996年12月30日前,对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有土法炼油、炼焦、选金、炼铅锌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对布局不合理,污染水源的小造纸、小制革、小电镀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确需保留发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一年进行治理。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或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保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由上一级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

       东部农业区要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抓好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县、乡、村;柴达木地区在开发矿产资源和发展绿洲农业中,要切实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土地荒漠化,严禁滥采滥挖矿产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植物资源;环湖地区及青南牧区要加强草原基本建设,认真抓好退化草原的治理和草原鼠虫害防治,搞好环湖地区以及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各地区要切实搞好“三北”防护林和长江上游防护林工程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植树种草绿化荒山,依法制止乱砍滥伐和毁林事件。“九五”期间,要把“引大济湖”、“引大济湟”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力争纳入国家计划,早日开工建设。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好珍稀濒危及高原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到2000年,建成青海高原珍稀动植物繁育研究中心。

       七、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发、推广或消化吸收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适合本省环境特点的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同时,要加强环境管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保产业等基础性研究,加快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环保产业政策,发挥我省机电行业优势和清洁能源优势,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产品质量好的环保产品的研制与生产,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九五”期间重点抓好微硅粉尘及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造纸黑液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电炉钢渣综合利用及工业型煤设备、高原锅炉消烟除尘装置等方面的产品开发。

       在省内生产、销售环保产品及装备、承接污染治理工程,统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和管理,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装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保护装备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搞好环境保护,关键在于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公德观念,尤其是领导层、决策层的环境意识和历史责任感。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党校和各类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并保证不少于8个课时教学,以提高各级干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中、小学校应将环境保护纳入教学计划,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爱护和保护环境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违法行为和污染事故进行公开曝光。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省政府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