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2-26    浏览次数:1

 

                                                                                  青 政 [ 2 0 0 6 ] 5 8 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全面推进了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建设取得积极实效,环境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新进展,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度得到提高,环保基本国策的舆论氛围初步形成。在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正确认识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增长态势,特别是局部地区水污染、大气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产业链条短,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低。生态环境脆弱,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功能下降,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趋势加剧,治理速度赶不上退化速度,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及相当一段时期,我省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工业化初级阶段中的环境问题将集中、聚集显现,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三)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发展中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上缺乏自觉性。二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工业污染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环境保护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有法难依现象较为突出,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环境保护投入机制不完善,环保治理投入严重不足,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不健全,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五是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机构不健全,监管、监测能力建设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环保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青海省地处三江源区,是“中华水塔”和中国的重要生态屏障,生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对促进我省和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围绕构建和谐青海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围绕发展与和谐主题,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严格环境执法,突出预防为主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明确不同区域定位,优化生产力布局;按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坚持科技进步、创新机制。大力推进环境科技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多元化投入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七)环境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得到初步恢复,柴达木盆地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青海湖流域水环境和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祁连山山地水源涵养功能得到有效保护,东部地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逐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和湟水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和重点流域地表水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指标以内。环境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主要指标:水环境质量。西宁市、格尔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长江、黄河干流出省境水质保持在Ⅱ类;湟水流域70%规划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大气环境质量。西宁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确定的省会城市的标准。污染防治指标。西宁市、格尔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6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8.5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36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15.6万吨;烟尘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
  

       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八)加快实现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九)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全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环境优先,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编制全省生态功能区域发展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推动产业和产品升级换代,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各地要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坚持开发节约并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合理开发各类资源。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形成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依法关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企业和工艺产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和环境行为评价。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今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十一)积极培育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努力培育、引进消化吸收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环保技术,积极培育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二)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快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执行饮用水源水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形成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源地水质安全预警和水厂处理预警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对饮用水源水质存在污染隐患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关闭或搬迁,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十三)突出抓好重点地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西宁市及其他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 能力和运行效率。污水处理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处理率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污水处理率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建立湟水流域污染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扎实推进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控制化工、酿造、制药、纺织、印染、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严格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全面推进流域水污染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十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以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为重点,强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施工场地扬尘、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以实施噪声功能区达标为目标,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西宁市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目标,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格尔木市要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盐湖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德令哈市应进一步优化城市工业布局,合理划定环境功能区。城市建设均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防止出现边建设边破坏,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五)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西宁市、海东地区大气污染控制为重点,认真做好甘河工业园区、大通北川工业区、民和“东大门”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大烟尘、粉尘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电解铝、水泥、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的动态管理。加快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对已建但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在2010年之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逐步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硫的排放强度。
  (十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快重点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统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机制,探索建设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大力推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县域经济发展要选择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合理规划布局,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重点治理三江源高寒草甸区、环青海湖草原区、祁连山草原区的生态环境,东部黄土丘陵区重点要恢复森林草原植被和治理水土流失,柴达木盆地重点控制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避免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使全省生态敏感地区的生态功能得到逐步恢复。强化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环保监督管理,探索自然保护区有效管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良性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资源开发持续健康发展,加快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编目工作,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与管理。
  (十八)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以放射源安全监管为重点,实施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完善环境辐射监测网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对省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扩建改造,全面提升放射性废物库的收贮、运行和维护管理能力,安全收贮放射性废源和废物。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十九)认真组织实施环保重点工程,充分发挥工程环保效益。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全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工程、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辐射环境安全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推动我省相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积极开展有关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态补偿、防治土地退化、光伏电站废弃物管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地方立法及标准的制定工作。针对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完善地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二十一)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违法开发建设、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二十二)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按照“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全程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推行环境准入和强制淘汰制度,建立以环境总量、容量为基础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审批机制。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在已无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的项目。严格限制资源和能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污染重的项目建设,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认真做好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对环境敏感区严格限制重污染项目的建设,在项目的选址、功能定位和污染集中控制上把好关,把环保要求落实到园区建设的规划中。强化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做好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二十三)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环保队伍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加强州(地、市)和重点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二十四)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上的支持。要加大环境基础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工作投入,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环境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五)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六)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强化监督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七)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积极建立完善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型环境科研机构和体制,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各类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开展适合高寒地区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三江源等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废水及污泥处理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研究开发成果依法保护。重视环境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充分发挥环境科技在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

       (二十八)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地方环境监察、监测、辐射安全监管和宣教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与辐射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提高环境信息管理技术水平,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便捷的信息支持。
  (二十九)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三十)落实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管、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决策部门执行环境政策的协调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文化建设的关键。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着眼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综合运用行政、宣传教育、科普和舆论等手段,认真做好环保培训、环境科普、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工作,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乡镇、绿色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协同配合、宣传部门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环境教育体制。建设一批以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优秀环保治理工程为代表的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整体水平。
  (三十二)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同时要避免因政策性问题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国土、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级党政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