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1

    5月各地政府连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烟台、中山、吉林、山东在税收优惠方面包括:减少征收所税,免征营业税,实行出口退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和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其中,中山、吉林减征所得税最多可达50%。

    烟台市每年拿出1000万扶持中小企业

    在税收优惠方面,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同时,按照最高上限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4年11月前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山国税:加大税收扶持,助力企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山大部分企业均属中小微企业,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市国税局立足税收职能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多方面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一、针对中山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特点,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办理速度,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2011年,市国税局共办理出口退税直接退库104亿元,比上年增长36.84%,有力扶持了外贸型经济发展。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调整后,全市约有4万户个体工商户新纳入增值税不达起征点范围,仅2011年11―12月就减免税款2000多万元,预计2012年全年可减免税款1.3亿元。加上原有的不达起征点业户,全市约有5.85万户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46%。

  三、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预计2012年将减免税务发票工本费近600万元,惠及全市约13万户小型微型企业。

  四、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即25%)低5个百分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据统计,2011年市国税局共为2000多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23.44万元。

  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六、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七、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

  八、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中小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如新能源汽车、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中小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九、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二十、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三、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22条财税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山东省财政出台22条财税政策,对全省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仅此两项每年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近4亿元。同时,在山东政府采购过程中,中标中小企业可直接向试点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今年,山东省安排3.97亿元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比上年增加7000万元,同比增长21.41%。(编辑: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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