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5]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也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具有独特的高海拔湿地生态系统,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我省乃至黄河、长江、澜沧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 二、明确湿地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原则,制订和实施好《青海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到201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全省湿地保护网络体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30%,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科研监测体系。到2020年,省内国际重要湿地达到5处,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使青海80%以上的自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32%,基本遏制湿地生态退化的趋势。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对已列入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严禁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在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影响评价,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对未经审批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特性和生态功能。对重要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监管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资源状况,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要围绕三江源、青海湖、隆宝、可可西里、克鲁克湖———托素湖和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加强三江源河源湿地、可可西里高海拔湖泊湿地、青海湖流域湿地、柴达木盆地内陆湖泊沼泽区和祁连山河源沼泽区等五大重点湿地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保护水平。要抓住国家加大对我省生态建设投入的机遇,抓紧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能力建设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要做好新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考、规划等基础工作。对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要抓紧进行申报。要加快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对国家湿地保护重点工程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示范建设等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要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积极引导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湿地生态旅游、特色养殖等生态经济,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编制《青海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的指导下,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地、市)、县(区)政府编制《青海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水土保持规划、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旅游规划等的衔接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 (二)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湿地重要分布地的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自然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登记建档、规划实施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及湿地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合作的湿地保护项目,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三)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生态建设事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湿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湿地保护科普活动,宣传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