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5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 (二○○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我省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农村牧区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新青海建设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也是生态保护建设的主战场。当前,全省农村牧区生态环保工作十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保护形势依旧严峻等问题已成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战略,把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城市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统筹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统筹点源和面源污染治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在逐步解决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饮用水安全问题方面有新作为,在努力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进生态战略实施方面有新举措,努力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青海。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牧区、保持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根本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2007〕63号文件要求,重视农村牧区基层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逐步改善我省农村牧区环境质量状况。积极创新农村牧区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社,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扎扎实实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和指导各地制定相关规划,并监督实施。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治理村容。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工程,指导生态农牧业建设及改厨、改圈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继续推进植树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水利部门负责加大对农村牧区水利设施的建设,继续抓好安全饮水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垃圾,推进卫生村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安排相关补助经费。   三、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环境现状的基础性调查   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现状的基础性调查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中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做好我村牧区环境基础性调查工作,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农村牧区社会经济状况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统一部署,在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农田环境质量、农村牧区饮用水源背景普查、农村牧区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农村牧区面源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尽快摸清农村牧区环境最新状况,建立农村牧区环境基础数据库,为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监督管理、明确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编制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及其他专项规划、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农田环境的功能区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定农药禁施区和限施区以及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四、科学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   为增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优化农村牧区经济增长,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现状实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实施分类指导的区域经济发展策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根据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围绕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牧区生活污染治理,控制农牧区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牧区土壤污染防治,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农村牧区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农牧业建设,解决农村牧区脏、乱、差,农村牧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内容,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与分阶段奋斗目标、工作内容和措施,抓紧编制《青海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着力解决农村牧区脏、乱、差问题   继续抓好村庄牧社布局规划,搞好环境功能分区,引导农牧民住宅合理布局,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现有规划和整治村完成基础设施规划项目的配套建设。引导农村牧区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传统陋习,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污水污染环境,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沿黄河、湟水和青海湖流域的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及城镇周边的村镇应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系统。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探索建设简便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资源化为立足点,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尽量就地资源化利用或作简易填埋。对不能利用、弃之对环境有污染的,可采取定点存放(如建垃圾筒、箱)、统一收集、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城镇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推广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要组织历年积存垃圾的专项清理。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疾病传播。   六、切实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全省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管理。积极落实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和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取水点,选择安全、可靠、成熟实用的供水方案和供水技术。将饮水安全与村容村貌综合治理相结合,整治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农药、化肥或堆放垃圾和进行畜禽养殖,努力改善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妥善解决村镇工程性缺水、农牧区饮水困难和农牧民安全饮水问题。   七、严格控制农村牧区环境污染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把环保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引导和鼓励乡村发展循环经济,搞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对开发建设、开展旅游或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要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调整肥料结构,提倡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牧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   要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保证基层必要的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测、执法装备、经费等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逐步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状况评价工作。   八、推进农村牧区特色经济发展   发展生态型农牧业,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牧业新技术,构建生态型特色农牧业体系是加强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指导,以努力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提高农牧民收入为目的,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我省大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优良、生物和旅游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积极培育生态农业、生态畜牧业、生态旅游业和农牧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大力推进农牧业特色经济发展,把发展生态畜牧业与生态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草)、休牧减畜、牧民生产和生活安置以及生态型替代产业培育等工程措施结合起来,制定《青海省农牧业生态型替代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加快农牧业生态型替代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和产业的培育。   九、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农村牧区自然生态保护   优先保护天然植被,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根据我省的自然环境和造林立地条件,在适宜地区开展工程造林、义务植树、流域治理等“小治理”,突出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造林绿化困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要以“大封育”为主,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大面积、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育草和禁牧,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好“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加快推进乡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四旁植树和低效残次林改造。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十、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环境意识   开展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的环境意识,培育生态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是加强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必须要在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农牧民的技能培训工作,尊重农牧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牧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鼓励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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