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0-03-15    浏览次数:1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打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行全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县和相关企业。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台帐,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公报工作。 三、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和备案审查依据,严格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严重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和高耗能项目。 四、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项目以及不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五、实行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 对超过定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实行加价管理。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以能源基准价为基础,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定额标准的差额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征。工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省实际制定,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超定额标准电费加价由省电力公司代征,其他能源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由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所征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作为省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 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依据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法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许可证的核发。所有单位于2009年必须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责任整改,直至关闭。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尽快到位。强化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七、调整排污费征收体制 积极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实行“环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监管”的征收体制。加大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的现象。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 八、加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快辖区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步伐,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时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省级自动监控中心在年内建成,西宁市自动监控中心于2007年9月底前建成,海东地区、海西州和海北州自动监控分中心于2008年建成。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如期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非重点企业,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管理。 九、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推广专项 设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推广专项,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安排节能减排研发和推广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加大新型照明、余热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领域的研发力度。进一步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十、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经相应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利率差别定价。节能、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能耗水平和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能耗和环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十一、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给与贷款贴息 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财政或省级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加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向节能减排领域的倾斜力度。 十二、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增值税税额抵免。企业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生产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十三、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 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励办法。省政府将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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