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4-30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地质勘查进程,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推进整装勘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 指导思想。做好新形势下的地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为核心,以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整装勘查,大幅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 总体目标。全面提高我省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争取三年取得新进展、新成果,五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八年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到2015年,15万地质矿产调查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比例尺航空磁测覆盖重要成矿区带,水工环地质调查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得到加强,提交10处以上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大型特大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力争新增资源储量:煤20亿吨、铁矿石6亿吨、铜铅锌1400万吨、金500吨、钾盐3亿吨。同时,推动可燃冰勘探及科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二、创新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 构建统一部署、分类管理的地质工作机制。建立部省联动机制,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地勘资金,统一部署和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按照《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要求,将全省地质工作区域划分为重点规划区、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和其他地区,建立统一管理、重点突出、分期投入、稽核审计等制度。整装勘查区原则上由财政资金开展前期工作,适时引进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 构建分工协作的地勘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地勘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调查;省地勘基金主要用于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评价;社会资金主要用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形成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引领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跟进拓展的地质找矿新局面。

  () 构建地质找矿的保障激励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资金管理、矿业权配置、设备更新、人才培养、激励奖励、收益分成等政策措施,加强对整装勘查区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优化选区和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主动支持和帮助地勘单位开展工作,确保地勘项目顺利实施。

  () 构建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促进机制。国有地勘单位是全省地质找矿工作的主力军,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在保持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市场化、企业化运行和改革。支持和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加大自有资金勘查力度,以地质找矿为核心带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逐步消化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地勘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分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优势,突出找矿主业,进行自主开发或与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合勘查开发,创办地勘延伸产业,推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加速地勘成果转化,提升国有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综合实力。

  三、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目标的保障措施

  () 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领导作用,组织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 强化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今后3年,每年为国有地勘单位以申请审批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有突出找矿成果的,可在计划配置探矿权数量的基础上增加配置数量。加快更新国有地勘单位生产设备,今后几年内省财政视地方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省国有地勘单位的设备更新。允许国有地勘单位以探矿权、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对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让收入,五年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加大地勘资金投入。做好项目前期调研、立项论证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地勘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专项资金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培育矿业资本市场,探索建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投融资机制,借助资本市场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基金进入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领域,促进风险勘查;地方政府可使用矿业权分成所得配套用于省地勘基金项目。

  () 建立探矿权分区、分类出让管理制度。重点规划区在15万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结束后,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探矿权;重点勘查区以优选勘查方案为主的综合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出让探矿权;整装勘查区暂停向社会出让矿业权。其他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十一) 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推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和公开公平交易。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权人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在符合资源整合要求的前提下,进入我省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资金、管理优势,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十二) 建立矿业权退出制度。针对圈占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非法倒卖矿业权等行为,通过勘查区块面积递减以及严格矿业权出让、转让、变更和延续等措施,建立矿业权退出制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地质勘查阶段工作需延长的,经审批同意可延续1年,并按首次登记面积的25%缩减勘查区面积。未按期提交阶段性地质勘查报告的,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2年内开工建设,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采矿权。

  (十三) 积极推进整装勘查区矿业权整合。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加大勘查投资力度。允许资金不足的矿业权人采用合资合作方式,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工作。对资金不足,又无融资能力的矿业权人,采用矿业权整合方式,推进整装勘查。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既不独立、合作勘查,又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登记。

  (十四) 完善地勘项目管理体系。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项目计划,组织全省地勘项目的统一部署和年度计划制定,统筹协调地勘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省内地勘项目的立项申报等工作,实现中央资金、省地勘基金项目统一管理;各地勘主管局对下属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负责;地勘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工作质量负责;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地勘项目的监管,规范勘查行为。

  (十五) 理顺地勘项目费用管理。省地勘基金项目的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渠道及时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地勘资金与地勘项目工作情况变化相适应的动态管理。强化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项目完成后的决算审查,确保地勘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要及时按国家最新颁布的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并结合我省实际,增补地质找矿新方法、新手段的定额标准,增加临时用地补偿等费用标准。

  (十六) 加强地勘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随着全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我省地勘资金规模逐渐扩大,扩建省级地勘项目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加强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建设,统一管理全省地质勘查项目,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十七) 积极引进省外地勘队伍。在充分发挥省内地勘单位找矿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引进技术力量强、装备精良、信誉好的省外地勘队伍参与我省地勘工作,充实和加强我省地勘工作力量。对在我省地质找矿成效突出、资信较好的省外地勘单位,可以综合比选的方式委托承担地勘项目。引导和支持境内外大企业设立青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金。

  (十八)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地质勘查中知识、技术、地方政府管理等因素,逐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涉及各方的收益比例,完善地质勘查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地质工作奖励基金,每年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300—500万元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地质工作重大发现和找矿成果有重要进展或重大突破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十九) 加强人才培养。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的有效办法,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优化人才结构,全面提升地勘队伍素质。特别是要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技术娴熟、吃苦耐劳、勇于创新,能解决重大问题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二十) 推进地质工作科技创新。加强地质勘查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地质找矿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合作,加大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运用,提交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推动全省找矿的重大突破。逐年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纳入地勘项目的整体部署之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元化的地质科研投入机制,重点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使地质科研装备水平方面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十一) 提高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加大地质资料编研开发服务利用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服务工作。

  (二十二) 进一步加大地质找矿管理经费的支持力度。为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地质找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412号令)规定的补充经费比例,从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足额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补充经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逐级下达,各州、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矿业权价款中的管理性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核查、执法检查等管理性工作。

  (二十三) 切实改善地质勘查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地勘项目实施的良好外部环境,将维护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外部环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保障机制。对影响地勘项目进展和实施的,要追究项目所在地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创新地质勘查体制机制,尽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年四月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