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省水利厅、计生委、法制办、科协、教育厅、体育局,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我省设立的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价格信息服务收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行政执法资格收费、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费、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安庆市继续教育培训费、安庆市培训收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国家和省近年来已公布取消、缓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8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牲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8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缓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市财政、物价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附件:财综[2013]98号.tif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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