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梳理印发的《行政职权目录》(内发改法规字[2011]3514号),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认定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为了作好该项工作,我委会商了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制定并下发了“认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办理流程”,着手开始办理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
附:
认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办理流程(试行)
一、所称认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待出台后)规定,审核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上述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二、认定所需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按管理权限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依据和金额等内容;
4.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理程序
1.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由委办公室统一收文,批转西部开发处办理。
2.西部开发处审核,符合条件的,草拟认定文件,会签有关处室,报分管主任签发;申报材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勘察。
四、其它事项
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而骗取减免税的企业,除取消减免税资格外,将会同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