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25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三是为加强监督,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管理制度。四是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并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特别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条例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包括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肖文靖)
条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商务部为了顺利实施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起草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