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营业税(五)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2

  1.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中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中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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