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2-06-21    浏览次数:2

  一、政策的主要特点

  突出“公平竞争、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围绕民营企业创办难、融资难、用工难等实际问题,按照“公平待遇、减负松绑、注重实效、创新引导”总体思路,制定了一系列突破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其主要特点:

  (一)依法合规与明晰操作相结合

  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与其相冲突的前提下,对有关政策在执行层面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比如,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民营企业,提出经报市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可叠加执行”,即按9%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如,将中央“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要求,直接细化为“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二)拿来主义与自我创新相结合

  一方面,对接国家和其他省市政策采取拿来主义,比如,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有关“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直接应用。另一方面,结合重庆实际进行创新,比如,针对民营经济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份额偏少的实际,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直辖以来首次。

  (三)公平待遇与重点引导相结合

  《意见》在兼顾面上公平,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的同时,突出对重点支持领域的政策引导。比如,为激发创业活力,鼓励新办实体经济,出台按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年财政等额补贴”政策。又如,为激励企业创新、“走出去”和做大做强,明确20亿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新平台建设补助、对外投资奖励和市企业重组扶持等,并与相关税收优惠形成政策互补。

  总体来看,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实性、针对性、操作性大大增强。

  二、政策框架及关注点

  《意见》明确财税政策38条,按性质划分,税收政策30条,财政政策8条。一是扶持创办。包括设立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至少18%年度预算额面向小微企业,补贴2年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015年前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是支持融资。包括给予融资贴息及担保费补助,补贴上市,资助“走出去”,支持资产重组等。三是鼓励创新。包括研发费用摊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技术咨询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购买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应纳税额抵免等。四是减轻税负。包括至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调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等。五是引导用工。包括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收等。六是促进转变发展方式。包括销售自产的特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提供特定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从事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等。

  其中,税收政策主要体现用足、用好现行政策的思路,并首次将争取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作为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写入政府文件。财政政策体现资金分配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三资”经济一视同仁的理念,其中新出台加大投入的政策包括,一是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二是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三是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政策落实情况

  市财政局正会商相关部门制定部分政策的实施细则,比如对20亿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一方面,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和地方超收落实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围绕扶持重点、申报流程、项目审定、资金拨付、过程监管、绩效评价、部门职责等环节,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出台具体办法。

  四、政策查阅途径

  可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栏目进入政府公文查询系统查询《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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