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营业税(六)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2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中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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