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营业税(三)

发布日期:2012-06-21    浏览次数:2

  1.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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