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指示,更好地发挥对外文化贸易对于拓展文化发展空间、提升江苏文化软实力、推进产业和外贸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的战略部署,抓住深化文化对外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统筹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坚持企业主体,坚持市场运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推动更多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质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不断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质量,努力打造以技术、品牌等为核心的江苏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为促进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和投资增长、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设20个左右具有一定实力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示范区),当年入选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50个左右、培育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100个左右,在境外布局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的文化贸易平台,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出口品牌产品与服务,培养一批熟悉外贸业务的文化企业家和外向型人才,全省对外文化贸易额进一步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更多文化企业和产品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参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统筹考虑省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中文化企业的出口总额、产品结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等因素,制订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价办法,定期发布《江苏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江苏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二)支持文化出口重点领域。
1﹒支持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改造提升演艺娱乐、广播电视、出版及版权服务、工艺美术、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网络电视、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以创意为核心、具有高增值性的新型文化业态,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新增长点。支持文化企业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提升对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
2﹒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突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思想内涵和文化内核,深入挖掘和整理各类文化资源,创作开发展示中华优秀文化和当代中国形象、贴近境外受众文化需求和消费习惯、具有较强表现力和吸引力的原创文化产品与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国际知名品牌。鼓励省内高等院校以境外孔子学院为窗口,以本土校园为主阵地,以深受国际学生喜爱的汉语、泛文化类课程为主打教育类文化产品,招收更多国际学生,深化对外文化贸易内涵。
(三)建设文化出口重点平台和渠道。
1﹒依托省内现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建设20个左右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示范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适时创建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示范区)。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聚合服务平台等作用,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
2﹒以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为基础,逐步在美、欧及我周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文化贸易平台,形成合理布局。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和文化活动,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产业交流合作。支持我省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院校在境外重要教育展会和招生活动中,推广以课程形式为主的教育类文化产品,吸引更多境外文化消费者通过在校学习形式消费文化产品。扶持我省重点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拓展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鼓励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带动上下游相关企业抱团“走出去”,建立差别化经营体系,实现优势资源有效配置。引导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的同时,做好正面宣传江苏、提升江苏对外形象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增强对外向型文化企业的综合支持。
1﹒推动各类相关资源向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适度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尽快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2﹒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对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加强境外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宣传、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配置专项出版权。
(二)加大对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1﹒在年度贸易促进计划中,逐步增加对外文化贸易展会占服务贸易展会的比重,到2020年达到40%左右。支持企业参加对外文化贸易展会,对其参加列入贸易促进计划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国有文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
4﹒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立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三)强化财政资金支持。
1﹒将对外文化贸易纳入文化领域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重点扶持范围,将文化科技纳入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2﹒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市场开拓、营销渠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担保,发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为外向型文化企业融资提供风险屏障。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推动文化出口,地方财政可利用已有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
(四)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1﹒根据国家确定的具体范围,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落实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3﹒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另行明确。
4﹒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完善无形资产、艺术品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2﹒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简化境外上市、并购等核准、备案手续。鼓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金融机构以投资参股等形式支持文化出口。
3﹒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创新型文化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险、贷款保证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和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险,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促进文化企业海外投融资业务发展。根据我省文化贸易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保险扶持政策,引导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投保文化产业保险。
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
5﹒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境外放款,扩大投融资渠道。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债权、基金等形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长期外汇资金支持。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鼓励宣传文化、教育、外事、商务等部门与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业加强合作,在境内外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研究班等,对文化贸易从业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将文化贸易人才纳入“五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加快建设与对外文化贸易相关的重点专业和学科,选择部分重点院校作为文化出口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将文化贸易人才引进纳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善户籍、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配偶子女入学就业等鼓励政策,加快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对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使其享受外国专家政策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一)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建立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外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各地也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形成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工作合力。
(二)大力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推动成立省级文化出口联盟,在商务、宣传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国际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
(三)结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整理形成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制定相关统计指标,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和分析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客观的统计调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设立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库。对在对外文化贸易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