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财产评估办法。各地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有条件的市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窗口式”受理和“一厅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发放。各地要全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由省民政部门牵头,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核对信息。省、市、县三级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跨市信息核对和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十二五”末,全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服务,实行分类施保,定期跟踪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设置并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市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省、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省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纪检(监察)、宣传、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另外,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队伍整体素质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低保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绩效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将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经费保障、保障水平情况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大对“骗保”、“搭车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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