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等内容。
通知指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如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通知同时规定了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等。两部门称,除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摘自2012年6月22日《经济日报》第6版 记者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