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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技工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函》(人社厅函〔201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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