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颁布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且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不需政府担保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增资、并购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订。
二、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我国境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八、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