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5

财关税[2012]23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