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2]22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23号)
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新疆吉木乃广汇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企业为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大连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
三、对财关税[2011]39号文件中已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江苏液化天然气项目,增加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进口企业,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