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公布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4

苏财税[2012]29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doc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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