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2

  2010年3月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以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近日省科技厅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内容如下:

  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个名称已经沿用三了十多年,现在改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请介绍一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涵盖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这一规定,江苏省科技奖励名称由“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改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涵盖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应用等反映科技创新能力的几个方面。“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立也更加符合我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水平。

  问:我省早已于1986年就开展了科技奖励工作,请简要回溯一下我省科技奖励工作的历程。

  答:科技奖励是科技发展基础性政策之一。198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建立了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1999年国家对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我省结合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形式、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整合。

  2003年11月,国务院以396号令发布施行《国务院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根据新的国家科技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省从2003年起开始启动《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改起草工作。

  2006年,为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鼓励创新,省科技进步奖进一步突出科技成果应用导向,将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概括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两大类,涵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发明、社会公益和重大工程等五个方面。

  2010年3月,历时7年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终于完成,省政府正式出台《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该办法于当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是如何坚持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的?我省开展科技奖励的宗旨和方针是什么?

  答:自省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来,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奖励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奖励工作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为宗旨,贯彻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方针。

  在改革开放腾飞阶段,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在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阶段,贯彻“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方针。在新世纪发展阶段,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奖励在实施技术开发、推进全省现代化建设、重大工程、社会公益项目等方面,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发展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2010年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问:科技奖励制度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科技创新方面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答:经过30多年的实践,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在引导科技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已经成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杠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科技奖励的作用。

  一是科技进步全面体现。随着科技创新成果在各经济、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科技进步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各种行业中,获奖项目遍布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二是企业创新不断提升。近年来,随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增加,企业科技成果大量涌现,企业的获奖总数位居第一,企业获奖高等级奖项逐年增加,此外产学研合作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三是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新世纪以来江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把是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省科技进步奖评价的重要指标,从奖励层面上加快推进了全省技术创新的步伐。四是促进了高技术产业发展。全省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发展迅速,科技成果大量涌现,省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应用等科技成果获奖比重不断加大。五是科技人才不断成长。自1986年建立省科技进步奖表彰奖励以来,在获奖项目完成人中,平均每年35岁以下获奖科技人员占获奖总人数的15%-20%左右,55岁及以下的获奖科技人员占获奖总人数的75-85%。在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中主要完成人中,先后有10多位科技人员当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批科技人员成长为本领域的领军人才。六是科技创新持续发展。在坚持水平和效益并重基础上,我省突出核心技术与关注原创相结合,把推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奖励原则之一。"十一五"期间,我省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210项,获奖项目贯穿了从基础研究到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江苏综合创新实力的显著跃升。

  问:我省科技奖励在评审的标准和导向方面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奖励工作的要求,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始终遵循正确的评审奖励导向。

  一是坚持水平和效益并重,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强调经济社会效益,在重视技术创新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份额的考核力度。

  二是突出产业应用导向,更多地面向社会应用,在支持重大基础科学研究的同时,着重加大对全省重点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核心技术、以及关系民生的社会发展领域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成果的倾斜力度,加大对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支持,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是重视自主创新,把是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省科技进步奖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了对获得发明专利、编制技术标准的科技成果的支持。

  四是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支持产学研合作成果,充分运用奖励手段,激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更多地在省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问: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是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是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是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是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问:江苏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吗?

  答: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问: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问: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能否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答: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问:如果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能否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答: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问:假如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有异议,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答: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科技奖励的体系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方面的情况。

  答:我省在开展科技奖励工作时,坚持建设以政府奖励为导向、民间科技奖励为补充的科技奖励制度。我们在不断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省辖市科技奖励建设与指导,使省各市科技奖励工作日臻完善,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增加相关奖项,提高奖励经费,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科技领军人才、优秀企业家创新创业、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创新。目前,全省辖市级科技奖励总数稳定在1200项左右,与省级科技奖励共同构成了我省科技奖励的主体,并与省级科技奖励形成了上下游联动、相互补充的良性机制。

  在继续发挥政府科技奖励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我们建立并完善民间科技奖励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民间科技奖励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引导。2009年6月我厅出台了《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启动了社会力量面向全省设立科技奖励的工作。鼓励和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奖,表彰和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问:什么是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奖主要奖励哪些方面的活动?

  答: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问:科技奖励的评审如何才能体现政府奖励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答:在科技奖励的评审中,一是坚持专家评审的原则。《奖励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候选项目的专业组初评、综合评审工作,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综合评审阶段,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二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规范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初评、公示及处理异议、综合评审、授予等环节。《奖励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专业组初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三是规范评审与工作人员的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科技奖励项目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四是规范申报人员的行为。为倡导良好的科研风气,鼓励科技人员以扎实的精神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规定: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同时对推荐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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