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4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4〕242号)、《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12〕133号)、《关于加快推进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财建〔2012〕163号),现拨付你市2014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 万元,列2014年“2130147农资综合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此款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有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
(一)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农民个人。
(二)以前年度已支持过的种粮大户,今年不再支持。上年秋种后承租、流转土地以及城镇居民到农村承租、流转土地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
(一)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
(一)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每亩补贴40元。
(二)种植面积500亩及以上的,每户定额补贴2万元。
四、补贴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各类金融机构给予种粮大户的粮食生产贷款,均可纳入贴息范围。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等部门审核后的贷款本金、利息金额等给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按照“先干后补、不干不补”原则,各市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种粮大户提报的相关资料和凭证,严格审核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五、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批
种粮大户凭投资建设改造农田水利、晾晒、仓储设施,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业生产资料等贷款协议、合同、发票,报乡(镇)经管部门初审;乡(镇)经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县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并确定奖补方式及金额。一是坚持以正式发票为补贴凭证。种粮大户按有关规定,凭相关材料到农资企业、地税部门等索取发票。二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投资报告,并与发票金额相互印证。三是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和投资额真实。
六、补贴资金发放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种粮大户所在乡镇,由乡镇发放到户;采用贴息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金融机构或种粮大户。收到补贴资金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七、其他事项
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扎实推动种粮大户补贴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补贴方式,创新操作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配套制度,更好地发挥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作用。
(一)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种粮大户资质认定和面积核实。加强种粮大户资质、种粮面积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种粮大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种粮大户名单变动及粮食种植意向、播种面积、单产、总产及粮食销售等情况,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相关资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可将补贴资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并由市向省报告。省里将适时组织开展种粮大户补贴专项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多方引入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与种粮大户对接,切实增加对种粮大户贷款规模,并确保贷款用于种粮大户经营与发展。同时,探索解决种粮大户抵质押物缺乏、贷款担保难等问题。
(四)各级粮食、供销部门要主动与种粮大户建立帮扶合作关系。一是各级粮食部门要指导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与种粮大户对接,签订收购、存储协议,建立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与种粮大户售粮、存储之间的联动机制,为种粮大户解决售粮难和粮食暂存问题。二是各级供销部门要主动与种粮大户对接,为种粮大户提供大田作物托管、农资配送等服务。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对相关粮食、供销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附件:1. 2014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分配总表(分市)
2. 2014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分配总表(分户)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