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指定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口岸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08-1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各有关口岸管理及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地防范外来动物疫情传入,规范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和监管行为,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全省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引入口岸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指定海口秀英港、海口粤海铁路码头、海口集装箱码头、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5个口岸为全省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口岸,并设立专用检查准入通道。
二、凡引入本省的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必须从上述指定口岸进入,并接受设在各口岸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卫生监督检查合格后,方能准许进入。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未从上述公布口岸引入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