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2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701号)精神,我委重新调整了《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国家基本药物所列的剂型除外)。

(二)增补进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青海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国家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国家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normal align=left>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品种详见附件。

normal align=left>二、药品定价形式和内容

normal align=left>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normal align=left>三、其它有关问题

normal align=left>(一)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normal align=left>(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按国家公布的价格执行;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报临时价格,在我委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根据现行市场情况制定试销价格。

normal align=left>(三)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价格证明。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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