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6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启动粮油肉蛋菜批发、零售价格的应急监测制度,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后及时反映,对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的预警预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我委。

二、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完善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从nth="12" Year="2010">2010年12月1日起,对在“绿色通道”上合法装载或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同时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

三、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落实好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的优惠政策。要采取提醒、劝诫等方式,敦促煤炭、电力企业、行业协会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将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

四、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控工作,除国家指令性调价项目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明年元旦、春节前一律不得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对出台相关政策有可能拉动消费价格上涨的,要审慎出台。已建立调价联动机制的政府定价项目一律暂缓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社会稳定。必要时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制定价格临时干预预案,并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做好对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重视副食品价格监测调控的同时,要重视对衣着、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类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抑制不合理的涨价行为,防止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搭车涨价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市场价格联合检查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一次专项活动,即从nth="12" Year="2010">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涉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农资和汽柴油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和严厉查处价格联盟、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菜霸”、“肉霸”等违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积极宣传政府为保障供应、稳定价格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正确引导消费,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稳定群众的消费心理。通过组织召开市场经营大户座谈会、价格提醒会等形式,引导有关企业和经营大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做好商品价格稳定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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