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中心),海口、三亚市农业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及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我厅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海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二○○七年八月三日


附件1

海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二、申请兽药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要求至少有一名兽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要求至少有一名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申请时应当提交材料
(一)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不得经销。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农业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省农业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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